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国防科工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制定的《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国知发运字〔2024〕3号)精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4〕5号)要求,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费实行声明制度,现将相关情况整理说明如下。
1.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含国防专利)(以下统称财政科研项目专利)是指利用中央财政投入的部分科研项目的资金资助,通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所形成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科研项目范围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大专项接续项目、面向2035的重大项目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科研项目,以及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项目。
3.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所有权归属学校,但发明人或设计人依法享有署名权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权及专利权等其他权利。
4.实施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形成专利应进行项目资助声明,未进行声明的专利不得作为财政科研项目结项验收的成果。
5.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申请时,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址:http://cponline.cnipa.gov.cn)中,对该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通过专利代理机构申请的专利由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声明)。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财政产出国防专利申请时,需在国防知识产权业务系统中进行声明。
6.每个专利只能声明一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信息,涉及多个项目资助的,仅声明其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信息。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申请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个人)或其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科研人员。 声明信息仅作为政府管理的内部信息,暂不对外公开。
7.加强跟踪监测和评价反馈,授权超过3年没有实施且无正当理由的,通过已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具有交易资质的知识产权交易场所挂牌交易,或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促进转化实施。对于授权超过5年没有实施且无正当理由的专利,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无偿实施,促进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高价值专利产出和实施。
8.项目负责人、发明人或专利工作人员等参与者应及时规范进行声明。
附件:
1.关于印发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2.国家专利声明流程.pdf
科学技术处
2025年5月16日